青岛侦探:离婚后子女的名下财产怎样分割
- 发布时间:2024-09-09
- 发布者: 青岛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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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子女的名下财产怎样分割
离婚的夫妻是不可以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的,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财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其所有权是属于子女,而不是离婚的父母。离婚的夫妻属于非物权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被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应当怎样分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刚结婚就离婚的财产怎样处理
刚结婚就离婚的,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归属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后进行分割,协商无果的,则由法院判决。
当然如果结婚时间很短,尚未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各自的财产在离婚后仍然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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